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实施办法

2016-03-16
新闻来源: 云南省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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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推行服务承诺等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州外客商到州内投资兴办实业、注册成立公司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服务遵循依法行政、高效便捷、责任到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坚持首办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行政问责制度。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凡是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明确领导负责总协调,成立服务小组全程跟踪服务。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州人民政府也明确领导负责总协调,成立服务小组全程跟踪服务。

  第五条 服务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推进项目。意向项目,抓跟踪、抓落实;签约项目,抓到帐,抓开工;在建项目,抓协调,抓投产;重大龙头项目,抓上下级配套,抓前后延伸;

  (二)代表同级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服务承诺书;

  (三)督促相关部门兑现服务承诺;

  (四)引领代办相关手续;

  (五)提出奖励、问责建议。

  第六条 服务小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总协调人领导下,负责客商项目进入到项目落地经营前的全程服务协调工作,为客商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即一个项目成立一个服务小组,负责引领、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务,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协调有关事项,受理客商举报投诉。

  第七条 总协调人和服务小组的确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家接待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了解客商投资意向后,应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3日内报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副县级领导为项目总协调人,同时成立以商务部门指定人员为组长,牵头部门和相关纪工委指定人员为组员的服务小组。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州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为总协调人,成立与县市对应的服务小组。

  第八条 在客商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总协调人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服务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召开项目协调会议,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形成协调会议纪要,相关部门与服务小组在会议纪要形成后1日内签订《大理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主管领导、办事人员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州总协调人和服务小组协调州级有关部门;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项目,由县市服务小组通过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协调州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服务小组根据客商需要可陪同前往外地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车旅费由客商承担,除此以外不得接受客商任何实物或现金酬劳。

  第十一条 服务小组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痕迹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资料,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服务小组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建成落地后的后续服务工作,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检查联系制度。行政机关对招商引资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当在事前告知联系服务小组,或在检查时邀请服务小组共同参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服务小组应当督促和帮助企业依法纠正;

  (二)行政执法违法报告制度。招商引资企业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及时向服务小组报告,服务小组了解情况后,对确有行政执法违法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监察、法制部门查处;

  (三)招商引资企业运行情况反馈制度。服务小组应当定期向招商引资企业了解运行情况,每季度向政府分管领导和项目总协调人通报反馈;

  (四)招商引资企业日常联系制度。服务小组应当加强同招商引资企业的日常联系,定期走访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反映和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服务小组在全程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同级四项制度行政问责办公室启动问责程序,对主要领导、办事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按协调会议纪要办事的;

  (二)不按《大理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书承诺的时限、条件办理事项的;

  (三)刁难、推诿、扯皮的;

  (四)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对全州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服务小组应当尽心尽力做好服务工作,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实施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总协调人、服务小组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客商对服务小组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