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青工委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共青团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和共青团温州市委驻云南省工作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云南省温州商会章程》,结合商会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共青团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和共青团温州市委驻云南省工作委员会是云南省温州商会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具体工作接受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共青团云南省委和共青团温州市委的指导。
第三条 商会团委和青工委的各项工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紧扣时代主题,锐意改革创新,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温商青年,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商会团委和青工委的委员由商会团员青年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五条 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各一名,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和上级团委备案。
第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如:办公室、活动部、维权部、志愿服务等部门。
第七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委员会对在滇温籍团员青年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云南省温州商会会员、会员亲属,温籍青年,在滇温籍企业青年,14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自愿申请,承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遵守本《工作制度》,经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商会团委或青工委的成员。
第十条 商会团委和青工委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本《工作制度》;
(二)宣传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三)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商会和委员会推荐温籍优秀团员青年。
第十一条 商会团委和青工委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团委和青工委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商会团员青年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商会团委和青工委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获取商会团委和青工委服务优先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党委和团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总结前期工作,部署下步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主题团日和活动,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主题教育,不断提升团员青年的政治素养。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团员大会,总结一年开展工作情况,审议工作报告,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第五章 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委员会坚持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团日、团课教育学习活动,紧扣时代主题,围绕青年需求,不断提升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养。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行业培训等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团员青年的工作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不定期组织行业交流、项目考察、走访学习等活动,不断拓宽团员青年就业创业途径。
第六章 “推优”制度
第十八条 向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推荐优秀团员青年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商会团委和青工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先进青年每年评选一次,按团员总数15%的比例进行评选。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商会团委和青工委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
(四)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保持团员先进性,能够深入青年群众,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为增强团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和激发团员青年创业创新,商会团委和青工委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青年先锋岗”和“优秀青年企业”等评选,视情况进行表彰。
第七章 维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会团委和青工委坚持“以防为主、协调为辅”的原则,热情接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团员青年反映的问题,努力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云南省温州商会团员青年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和最终解释权属由共青团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和共青团温州市委驻云南省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