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财税支持服务性企业发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出台《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意见》分财政和税收两方面扶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扶持的对象和范围是: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温州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性企业)。
财政方面,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服务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营业税中,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市财政在第一年给予企业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60%扶持。
税收方面,体现出了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创新、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据介绍,服务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服务性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截至目前,全市成功分离发展服务业的企业已有279家,上半年累计增加地方税费(不含社保费)1.05亿元。财税奖励政策既让企业得实惠,又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服务业。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9〕4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