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异地商会2015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异地商会: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民民〔2015〕129号)文件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履行过渡期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的函》要求,即日起开始对省级异地商会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5年7月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招商合作局业务主管下的省级异地商会。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
(四)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和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组织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情况;
(八)贯彻落实云发〔2013〕12号文件和云组发〔2014〕11号文件关于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况;
(九)完成登记管理机关相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尤其是对2014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财务审计情况
1.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和基本帐户开设、经费收支、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注册资金、净资产等财务状况;
2.拉动就业及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商会收取会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载明以上审计重点等约定内容。针对云南省民政厅要求的审计重点,社会组织应要求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逐一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
(十一)2014年年检存在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限、方法及步骤
(一)时限: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初审,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年检。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请各商会于3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将与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统一为各商会办理年检手续,统一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步骤:按以下三步完成。
1.自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 yunnan.mca.gov.cn),进入“社会组织管理”,点击“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表格”,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初审。2016年3月10日前,各商会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我局企业服务处进行初审。请各商会准备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商会公章的《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1份;
(5)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商会公章的《云南省社会组织统一信息公开承诺书》1份;
(6)《社会组织2015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加盖商会公章);
(7)《省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加盖商会公章);
(8)《省属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加盖商会公章);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6年5月31日前,我局将联系省民政厅统一年检的方式办理年检手续(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盖章。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的,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商会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信息披露规范;
9.党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10.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报备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未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检查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完成新老体制的衔接过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过渡期内各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履行职责”的规定,此次年检是对各商会2015年度业务活动开展和内部建设情况的检查,不是简单的时间节点划界,仍然需要我局初审盖章。
(二)统一换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部署和要求,社会组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换证。此项工作2015年底启动。请各商会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工作。
(三)年检内容变化的说明。一是将社会组织党建信息纳入年度检查。2015年9月,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对社会组织党建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明确要求“在社会组织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根据中央精神,从今年起,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年检内容,并逐步加强和规范。在2015年度检查中,将对省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对党员信息进行采集,请参检商会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总结和认真填写《省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二是将商会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纳入年检。2015年11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要求各省加强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今年起,将社会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纳入年检,进行分析,以便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教育服务。
(四)简化年检的说明。根据《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民〔2011〕29号)规定,经省民政厅授予3A以上等级的商会凭评估等级证书给予免检(简化年检),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书和2016年度工作计划。对获得5A级的商会予以连续3年免检(简化年检),获得4A级的商会予以连续2年免检(简化年检),获得3A级的商会予以1年免检(简化年检)。
(五)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相关要求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不变。需申报免税资格的组织在参加年检获得年检结论后,可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开具年检结论证明,向税务部门申报免税资格。
(六)坚持年检财务审计抽查。年检实行财务抽查审计制度,民政厅在应参检省级社会组织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报告将作为年检中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信息公开。为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2015年所有参检的商会都将进行信息公开。各商会按要求对年检报告书中的基本信息、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提取后,认真填写《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与年检材料一同报至登记管理机关在“云南民政”网进行统一公开。同时,2015年各商会年度检查结论和未参加年检社会组织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检查工作由省招商局企业服务处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请各商会按要求参加年检,预期将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
七、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一)业务主管单位
省招商合作局企业服务处:夏楠
电话:0871-67195634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3楼304室)
(二)登记管理机关
省民政厅联系人民间组织管理三处:朱勋荣
电 话: 0871-65731941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
附:财务审计推荐单位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