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云南省温州商会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云南省温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财务在商会经营、建设管理的作用,商会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结构与职能
第三条 商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岗位设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公司财务部岗位编制为叁人,财务部部长、主管会计和出纳员。
第四条 财务部门职能
(一)制定和修订商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管理,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税收政策和商会的财务制度;
(二)制订商会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流程并赋予实施;
(三)参与商会重大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根据商会年度战略目标和秘书处提供的相关数据,编制年度全面预算并监督和分析执行情况;
(五)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情况,并积极配合各级机构检查;
(六)负责本部门人事队伍建设,选拔、配备、培训等;
(七)如实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八)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九)负责与银行、税务的关系协调工作;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商会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按《小企业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结合商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商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协助商会领导做好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运营活动和分配活动工作。
第九条 每年12月份,商会根据日常经营和商会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的整体资金预算。
第十条 商会的现金使用范围:
(一)各种津贴、奖金及差旅费。
(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的支出。
(三)外部劳务费、聘请临时人员费用。
(四)职工因公借款用备用金。
(五)现金支付限额规定。现金结算最高限额定为1000元,超限额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六)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支付现金,经秘书长和会长批准同意后财务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商会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职责分离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明细账登记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相同科目的总账登记工作。库存现金的收支、保管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商会所有的资金支付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完善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
第十三条 现金的收支存放办理:
(一)商会的现金管理按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根据商会实际需要和确保库存现金安全,商会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出限额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二)一切现金往来,须有收付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套取现金和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
单位与单位之间办理的经济业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若遇特殊情况,急需支付现金的,需经商会经秘书长和会长批准。
第十四条 商会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业务,出纳人员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保存账外公款。出纳于每月或者每季定时与会计办理现金核对手续。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 商会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应以商会的名义开立,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于每月初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如有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定期与会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商会票据的签发与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商会发票的管理。会费的收入和捐款收入使用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开具,并按省财政厅的票据管理和要求来操作。提供服务业务的收入使用税务局提供的发票开具。并由会计负责发票申购、保管与开具。加强发票真伪的鉴别,对假发票以及不合规的发票、收据一律退回,对提供虚假发票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八条 商会的票据、有价证券和发票等视同现金管理,商会派人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银行印鉴章的管理。商会银行印鉴由商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鉴构成。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会计负责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章由出纳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办理移交手续,但必须保证所有印鉴章不由同一人保管的原则。
第五章 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条 备用金借支范围。职工因公出差、购买零星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借支批准权限、借款额度及借款程序。所有备用金的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方式、预计归还日期。经秘书长和会长签字同意后报商会财务预以借款。如遇特殊情况的事宜需先报商会秘书长和会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报销时间及规定。员工因公出差返回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出差费用单据冲销原借款。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借支应本着上不清下不借的原则,即上次的借款在未还清的情况下不得再次借款。财务部门每季度与经办人员核对一次借款金额。各种借款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结零,办理还款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周转备用资金的人员,可在次年1月份重新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会经秘书长和会长是公司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以财务部门为中心,逐步建立以全面预算管理为基础的成本管理责任体制。
第二十五条 成本费用核算根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到便于核算和管理,保持费用可比化。
第二十六条 日常费用的报销时间。商会财务部每月末工作日为递交报销票据时间,报销单据交财务复核后由财务出纳统一报商会领导签字审批,每月28-31日为财务结账时间,该期间停止财务报销,借支及发票开具业务处理不受该时间段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商会费用的分类。分为:日常费用、工资薪金等。其中:日常费用指商会日常发生的如理事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车辆费用、低值易耗品、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会议费等;工资薪金支出指员工工资、临时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奖金等。
第二十八条 费用报销流程
(一)日常费用的支出。商会所有日常费用的支出,需报销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并将原始单据整理好后贴在“费用粘贴单”上,填写“费用报销单”,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报销人、经办人(指通知或知晓该事宜的经办人)、签字后,财务部见秘书长和会长签字完善的单据后付款。收付款在“费用报销单”上加盖“收讫”、“付讫”章、在原始单据上加盖“附件”章。
(二)工资薪金支出
1、员工工资,由财务人员每月定时汇总由秘书处提供的已经秘书长和财务部长签署的当月工资表,并按照银行指定发放模式用银行存款支付。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财务部代扣代缴。
2、临时人员工资视情况经秘书长审批后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
3、其他福利费支出,由经办人报经秘书长和会长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支付标准交财务部付款。
4、与工资发放有关的票据提交时间:经秘书长和会长审批后的差旅费补贴报销单和代发款项报销单,请于每月月初第二个工作日提交财务部。
5、工资发放时间:每月10号,如遇节假日顺延。财务部在收到秘书处工资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费用支出时,各级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经办人应收集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作为报账依据,并按类别分类填写报销单,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各业务负责人、经理应审核开支内容是否符合商会相应制度和条款,审查所报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领导责任;
(4)财务部长负责资料的完整、有效、正确,承担监督、复查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商会尽量采取会计电算化进行账务处理,规范和加强商会的会计管理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或者按季、按编号顺序,每月或者每季装订成册,标明年、月、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主管),由财务部专人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会计账簿在年度终了及时打印并装订成册,标明会计年度及账簿册数,经相关人员签章后交财务部专人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人提出销毁意见,商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商会派人监销。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项目处于正在建设期间的档案,其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若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财务部长批准同意。
第三十七条 凡是本商会的包括项目管理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会计文件、有关电子文档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九章 处罚细则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定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支付款项的。
(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将商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者,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商会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漏秘密及贪污挪用商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玩忽职守致使商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秘书长和会长签字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