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2021-12-28
新闻来源: 云南省温州商会
查看次数:2396

云南省温州商会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商会财务工作秩序,严格财务人员工作纪律,加强商会经费收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特拟定本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商会下设财务部,财务部设财务部长一名,由商会执行会长担任;协助会长开展财务工作。财务部具体负责商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长直接领导,财务部长具体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会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经费的开支范围以商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建立会计账(总账和明细账)、出纳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两套账,客观真实记录、完整如实的反映收支情况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所有开支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签字,财务部长核准签字,会长审批签字,方可报销入账。

第五条、财务收支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财务部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收支核算,核算结果由财务部长在会长办公会议上公布;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和报销手续不齐全的支出,会计和出纳有权拒绝报销。

第七条、财务部要定期加强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财务部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收支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管理经费;

负责商会费用支出的审核、审批;

负责会费收支、财产资金、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负责本部门的年度总结和汇报工作;

负责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会费人员的催办工作;

负责现金保管、银行存款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负责督促商会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开支;

财务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帐簿;

财务人员须严格根据商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核算工作;

完成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费用支出类别

(一)商会日常办公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会务物料等与日常工作紧密联系的相关事宜。

(二)商会工作人员工资,工资表审核程序:

制表 → 秘书长→ 财务部长→ 会长→ 会计→ 出纳。

(三)商会招待费

A、凡属商会会务接待工作的招待费均由商会统一支出;

B、不属于商会接待的招待费一律不得在商会里报销;谁签字报销谁承担责任。

C、任何支出不得累计签单,每次业务接待当场结算,经办人写明参与接待的商会领导。

(四)商会差旅费

A、凡是商会派出执行商会任务的员工,出差费用实行实销实报。出差者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B、凡不是商会派出的任何出差费用一律不得在商会报销。

(五)重大活动支出

商会组织召开重大活动经费的筹措和开支,根据每次活动的规模、档次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报请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条、费用报销规定:

(一)款项支付必须取得收款单位的合法凭证,不得仅以银行汇款凭证或白条代替;支付个人的款项须取得收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条。

(二)财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报销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三)发票的内容要填写完整,要素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不能涂改,并盖有发票专用章,印章要清晰。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四)出纳人员在对原始凭证报销款项时,必须核对是否有经办人签字、秘书长签字、财务部长签字和会长的签字,会长会议同意报销的证明及会议有关人员的签名,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如没有以上人员签字,出纳有权告知并要求报销者履行完手续后再予以报销。

(五)特殊情况下用“白条”充当原始凭证报销,该白条必须有相关证明人签字,并审核是否有经办人、秘书长、财务部长、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销的证明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具备以上条件方可报销。

(六)财务人员必须对款项进行监督,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工作,发现账目记录与款项不符时,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长汇报,要求查明原因。数额巨大时,财务部长须及时向会长汇报,并组织人员迅速查明原因。

(七)商会日常办公开支,由办公室事先做出购销预算清单,报经秘书长审核,财务部长核准、会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十一条、现金借支规定

(一)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业务招待、购置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固定资产等借支时,必须填写暂支单据,经批准之后方可借支。

(二)填写暂支单时,公干出差的要说明事由、地点、天数、人数,按照商会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来去路费预算借支金额;购置资产、办公用品的要写清楚资产的名称、数量、估计单价及金额;办事借支的要写明办事内容。

(三)申请报告审批程序为:经办人→ 秘书长→ 财务部长 → 会长。

(四)经办人凭签字手续齐全的暂支单据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

第十二条、现金和财务专用印鉴章的管理

(一)商会的财务公章、财务专用印鉴、支票、发票、收据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入为现金时,不得放置在办公室内;备用金的支取根据相关工作需要确定支取金额。

(三)收入支票时,出纳必须及时填写完毕,支票的字迹要清晰,摘要内容要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不得将未填写的支票放置在办公室内,因不慎遗失南而造成的后果由出纳自行负责;使用支票时必须要求经办人签名。

(四)购买支票后必须登记号码;未使用的不得加盖印鉴,加盖印鉴未填写的支票不得放置在办公室内;

(五)财务专用印鉴必须分开妥善保管,不得外借、私刻,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更换备案印鉴。商会银行财务专用印鉴有二枚:商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商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法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六)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和发票,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空白支票、发票时,须经会长审批。

(七)商会现金由出纳负责管理,每月现金要与现金日记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接受捐赠、其他服务收入等其收入必须出具省民政厅和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团组织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财务部门全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并对其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或其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撤职、除名处分。以不正当手段和方式谋取私利的;不按规定,擅自审批的;玩忽职守,审核不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的;私自挪用公款的;发现账款不符拒不汇报的;擅自离职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

私刻财务专用印鉴的;违反本《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