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书》使用与管理制度
云南省温州商会规章制度
《法人登记证书》使用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保证《法人登记证书》的安全、有效、合法使用,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商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
1.商会《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下同)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商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原件按规定悬挂于商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存放在商会档案柜内。
3.商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员要明确责任,保证证书的正常使用,防止证书丢失、被盗、损毁和涂改。
4.商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要及时办理《法人登记证书》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并签字备案。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
1.商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2.商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扫描件、复印件的使用,必须说明用途,履行审批手续。通常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3.商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扫描件、复印件的使用,必须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时间、用途、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使用原件时,需登记归还时间;使用复印件时,需登记复印件数量。
4.商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使用,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范围并加盖商会公章,未经审批、登记,严禁私自复印。
5.商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的使用,由证书管理员具体办理。
第四条、《法人登记证书》的停用、遗失、损毁处理
1.停用。因商会终止活动,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将《法人登记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2.丢失、被盗。应及时上报商会领导,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以适当的方式声明作废,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补发等相关事宜。
3.损毁。应及时上报商会领导,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更换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本办法经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020年12月29日